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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关于监督电梯维保单位的新规定出台
作者: 2011-08-19 08:55:37 浏览: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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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要提前告知

  该意见提出,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大电梯生产单位日常监管力度,加强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告知管理。各县(市)区质监局在接到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后,要仔细审查施工单位各种资质证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等资料;仔细审查出厂资料(含部件和安全附件)及制造许可证等资料。

  加强电梯安装过程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质监局要加强对告知后的电梯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一是检查告知单位及人员与现场施工单位及人员是否一致,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施工过程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及工艺文件严格施工等;二是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等。

  每年抽查不低于总数的25%

  市质监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本辖区内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抽查,每年抽查的数量应不低于总数的25%。对不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工程存在转包分包等重大问题的生产单位将报省质监局批准吊销其相应资格。

  加强电梯维修环节管理。电梯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执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电梯维修单位施工前必须按《条例》要求到监察机构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维修过程必须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对未按《条例》要求进行告知、维修过程未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的施工单位,按《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

  取缔电梯行业工程转包分包

  强化电梯维保管理,提高维保工作质量。进一步加强对电梯维保单位人员、设备、场地等资源条件的保持情况进行检查的力度,对电梯维保单位是否持续保持许可条件进行确认。重点监督维保单位人员变动情况,取缔电梯行业工程转包分包现象。对不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工程存在转包分包等重大问题的维保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应资格。

  督促电梯维保单位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相关标准和维保合同要求完善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维保方案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电梯维保单位9月底前完成备案

  进一步加大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各项制度和维保方案的落实情况,确保维保工作质量。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维保单位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暂停、吊销其相关许可资格。

  凡在石家庄市辖区内从事电梯维保工作的单位,于2011年9月30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含单位资质、人员资质、维保合同等),并填写《电梯维保单位备案表》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到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进行备案。对未按期完成备案工作的单位,下发《指令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

  建立三位一体的应急救援体系

  积极推行物联网技术的应用。下半年将与有关单位,大力推进物联网技术在电梯监督管理中的应用,在不增加群众和相关企业负担的前提下,将物联网技术应用于电梯维保工作监督系统和故障监测系统。借助先进手段,促使维保单位提高维保质量、节约维保成本、提高应急救援及时性、降低电梯故障率。

  建立三位一体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使用单位要建立以本单位为主体、维保单位为主力、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电梯三方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督促并配合维保单位按照要求定期开展电梯应急救援演练;要确保电梯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的有效性,在发生困人等故障时,要第一时间通知维保单位,并在专业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前,对受困人员进行安抚。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杜绝电梯带病运行

  各县(市)区质监局要继续加大对电梯使用单位(包括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力度和频次,落实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帮助使用单位按《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建立规范健全的安全技术档案和管理制度,督促使用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的培训及取证工作,促进电梯使用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在用电梯的定检率和安全运行质量。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局对检查中发现的设备隐患,要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未按期消除隐患的,坚决依法责令停止运行予以查封。对关停的设备或者不能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和步骤执行完毕的设备,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摸底排查,掌握老旧电梯安全状况。各县(市)区局要对本辖区内的2002年以前使用的老旧电梯进行摸底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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